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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判決書】兩家旅行社商標糾紛 三審并反轉……

    时间:2022-10-15     作者:李志軒【转载】   阅读

      李志軒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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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軒提示

      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燕京公司),

      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燕京智匯公司)。

      就本案來講,由于燕京智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再審法院認為,“其或者未在指定期間,或系其自制證據,或未提交履行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且“燕京智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訴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是正確的。

      不過,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是:如果獲得商標目的,不是為了使用,不是為了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而是為了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技術陷阱從而阻止他人的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并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衷?陀^的說,燕京智匯公司作為一家國內旅行社受讓案外人北京星際遨游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燕京旅游”商標,自己不使用,就是為了阻止北京燕京公司這家出境社,以“燕京旅游”或相近商標“燕京國旅”的名義開展旅行社業務似乎有點牽強。如果燕京智匯公司參加了訴訟,結果可能是另外一種情形。

      2.由于燕京智匯公司是一家國內社,不能提供出境旅游業務,而北京燕京公司是一家出境社,如果北京燕京公司在銷售出境旅游業務時使用“燕京國旅”四個字,是否侵權,值得商榷。

      3.北京燕京公司注冊早于燕京智匯公司,如果北京燕京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自己的名稱簡稱為“燕京國旅”,或者“北京燕京國旅”,則是另外一種情形。

      4.當事人主動放棄參加訴訟,就意味著放棄了自己勝訴的權利。

      5.北京燕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免除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停止使用等其他責任。

      以下為正文

      01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

      這個商標侵權糾紛案,北京高院一錘定音

      來源:法治網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

      作者:沈若水

      聲明:封面及文中圖片來自包圖網

      近日,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燕京公司)與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燕京智匯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再審結果出現反轉,引起業界關注。

      商標糾紛再審反轉,并不多見

      據了解,1988年4月2日,經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批準,北京市燕京旅行社成立,2005年改制為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在北京燕京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燕京國旅”與在飛豬上開設的自營店鋪“北京燕京國旅”,因二者名稱皆有“燕京國旅”字樣,而被獲得“燕京旅游”商標受讓的燕京智匯公司主張侵權,要求賠償50000元及證據保全公證費2403元。

      法治網研究院注意到,北京燕京公司公眾號涉及宣傳出境旅游、定制旅游、酒店及簽證辦理等,其自營店鋪頂部有“燕京國旅一對一,簽證一對一”的宣傳語,且價目表上亦有“燕京國旅”字樣。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的“燕京國旅”與涉案商標“燕京旅游”構成近似標識,以及被訴侵權行為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構成類似服務。一審法院判決北京燕京公司敗訴,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燕京國旅”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燕京國旅”字樣,停止在域名為fliggy.com的飛豬網上銷售觀光旅游服務產品、簽證服務時使用“燕京國旅”字樣;北京燕京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燕京智匯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北京燕京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燕京智匯公司合理費用2403元。

      北京燕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燕京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終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2613號民事判決;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99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翔認為,實踐中,一個案件歷經三審并出現反轉的情況不多。

      為何出現再審反轉?

      據了解,在再審環節中,北京燕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王文俊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燕京智匯公司則經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北京高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法治網研究院輾轉聯系上了王文俊律師。王文俊介紹,作為本案一審被告的代理律師,再審反轉是代理人與委托人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堅持到底的必然結果。雖然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敗訴的短暫苦痛,但委托人與代理人在既定目標指引下依然堅定信心,聚焦重點問題,制定了全面的案件盡職調查后制訂的綜合解決方案,讓本案在最后階段徹底反轉。本案能取得如此圓滿的結果,離不開委托人對“燕京國旅”商標的摯愛與堅持,特別是旅游行業遭遇新冠疫情嚴重沖擊、公司經營面臨巨大壓力的情況下,依然堅持到最后,難能可貴,令人欽佩。

      馬翔分析,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四條第一款,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再審被申請人的權利商標在二審判決后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下稱“撤三”),且其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撤三”指定期間之前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即使再審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四條的規定,其可不承擔賠償責任?梢,本案出現反轉的核心原因就是在二審后發生了權利商標被撤銷的“情勢變更”情形。

      旅游法律法規研究與應用專家李志軒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如果獲得商標目的,不是為了使用,不是為了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而是為了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技術陷阱從而阻止他人的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并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衷?陀^地說,燕京智匯公司作為一家國內旅行社受讓“燕京旅游”商標,自己不使用,就是為了阻止北京燕京公司這家出境社,以“燕京旅游”或相近商標“燕京國旅”的名義開展旅行社業務似乎有點牽強。

      給類似商標糾紛案件帶來哪些啟示?

      近年來,商標異議、商標爭議、商標侵權等糾紛不斷增多,相關案件頻頻出現!蹲罡呷嗣穹ㄔ褐R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0)》顯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390件,其中商標案件1490件,占比超過四分之一。

      馬翔表示,商標是“民行交叉(民事與行政案件交叉并行)”一個非常突出的領域,這也是商標法律服務復雜的原因之一。

      針對本案帶來的啟示價值,馬翔分析,對原告來說,在起訴前應審慎、全面評估,夯實權利基礎,避免后續落入被動;對被告來說,被訴后應統籌布局應訴策略,盡快對原告商標采取撤三、無效等措施,即使一審敗訴,二審及再審可能也會因“情勢變更”而扭轉敗局,不能簡單的“走程序”,更不能在敗訴后輕言放棄。

      王文俊也認為,第一,對于發起商標維權的原告方而言,要充分認識到商標使用或不使用對商標侵權案件的重大影響,在啟動商標維權案件之前,要做好案件相關信息的盡職調查,特別是本方商標的使用情況及其使用證據,必要時應當沙盤模擬推演下被告如果主張商標未使用抗辯的應對策略,以及商標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解決方案。

      第二,對于被控商標侵權的被告方而言,遭遇商標侵權指控首先不能自亂陣腳,其次應當冷靜理性地全面排查與調查,分析研判案件的各種可能性,制訂應訴的綜合解決方案,盡可能提交多種抗辯事由,全力爭取不侵權或不賠償的認定結果,同時根據根據個案情況做好止損備選方案,包括與原告的和解談判。當然,還是建議相關企業應當加強商標合規管理,防控商標侵權風險,依法申請并規范使用自有注冊商標,盡量不去做商標侵權案件的被告。

      李志軒則提醒,北京燕京公司注冊早于燕京智匯公司,如果北京燕京公司當初在工商登記時將自己的名稱簡稱為“燕京國旅”,或者“北京燕京國旅”,則可以避免相關糾紛。未來,國內企業還要進一步提升商標保護意識。

      “商標的生命在于公開使用,商標的價值在于公開流通。依法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不僅是商標注冊人權利,更是商標注冊人的義務,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注冊商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目標”。王文俊說。

      - END -

      02

      商標案例丨再審反轉!

      北京高院:連續三年未實際使用權利商標的,

      侵權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知產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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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判斷北京燕京公司抗辯能否成立的關鍵在于判斷燕京智匯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發生在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能否證明涉案注冊商標是否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對于燕京智匯公司提交的微信公眾號截圖等證據,其或者未在指定期間,或系其自制證據,或未提交履行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同時,燕京智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訴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據此,雖北京燕京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但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其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文書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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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京民再72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劉茜,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俊,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王義,執行董事。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燕京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燕京智匯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2613號民事判決(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京民申664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燕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俊到庭參加了訴訟,燕京智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再審申請人訴稱

      北京燕京公司申請再審稱:第一,燕京智匯公司在過去三年,沒有真正使用過第6477049號商標(簡稱涉案注冊商標),燕京智匯公司提交的有關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注冊商標存在商法意義上的真實使用。在再審期間,涉案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公告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北京燕京公司對燕京智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北京燕京公司的第40512149號“燕京國旅”商標已初步審定并公告注冊,北京燕京公司有權繼續使用“燕京國旅”商標。據此,請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燕京智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辯稱

      燕京智匯公司未答辯。

      一審原告訴稱

      燕京智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北京燕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在其經營的“燕京國旅”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燕京國旅”字樣,停止在域名為fliggy.com的飛豬網上銷售觀光旅游服務產品、簽證服務時使用“燕京國旅”字樣;2.判令北京燕京公司在其“燕京國旅”微信公眾號和北京晚報、經濟日報、域名為sohu.com的搜狐網上發布不少于30日的聲明,以消除影響;3.判令北京燕京公司賠償燕京智匯公司經濟損失30萬;4.判令北京燕京公司支付燕京智匯公司合理費用240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注冊商標相關事實

      2007年12月26日,案外人北京星際遨游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39類,包括旅游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觀光旅游、安排游覽、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預訂、旅行預訂、旅行社(不包含預訂旅館);導游;貨物貯存(截止)。2014年10月28日,燕京智匯公司成立。2015年12月20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燕京智匯公司依法受讓該商標,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為證明涉案注冊商標使用情況,燕京智匯公司向本院提交視頻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宣傳片、盤錦市旅游發展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智慧旅游景區建設的通知》、燕京智匯公司經營的“鏈景旅游”微信公眾號中刊登的文章、燕京智匯公司宣傳冊、“燕京旅游”APP在徽州古城、沈陽故宮等景區的展示牌照片、部分與景區合作推廣宣傳的照片及截圖、代理商會議物料,上述宣傳片、通知、展示牌、文章等證據中,均包含“燕京旅游”字樣。北京燕京公司認可上述宣傳片等證據的真實性。此外,燕京智匯公司還提交與案外公司簽署的推廣“燕京旅游”品牌服務的合作協議及與部分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上述協議及合同中亦均使用了“燕京旅游”字樣,北京燕京公司不認可上述協議及合同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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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77049號“燕京旅游”商標,圖片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本案審理過程中,2019年3月22日,北京燕京公司以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涉案商標。2019年9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標撤三字[2019]第Y027839號關于第6477049號第39類“燕京旅游”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主要內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后,要求燕京智匯公司提交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間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認為燕京智匯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故決定駁回北京燕京公司撤銷申請,涉案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二、北京燕京公司成立及經營情況相關的事實

      1988年4月2日,經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批準,北京市燕京旅行社成立,2005年改制為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公司為證明其使用自身企業名稱進行持續經營的情況,向法庭提交自2006年至2018年期間的專用發票或收據復印件,其中包括稅務登記證收費、購買機票發票、電費發票、住房公積金匯繳書、銀行記賬回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等。此外,北京燕京公司還提交2016年4月15日與南京途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促進協議》復印件,及2017年6月1日與北京窮游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窮游折扣商家入駐協議》復印件。上述票據及協議中,北京燕京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全稱,并未單獨使用“燕京”或“燕京國旅”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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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960983號“燕京國旅”文字及圖商標,圖片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2016年1月22日,北京燕京公司申請注冊第18960983號“燕京國旅”文字及圖商標,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

      三、與被訴商標侵權行為相關的事實

      微信公眾號“燕京國旅”系北京燕京公司運營。公眾號簡介為“出境旅游地接批發服務商,定制旅游,商務|公務|展會|自駕|高爾夫|蜜月|親子|游學,歐美澳一手單團地接批發(酒店|簽證|用車|導游|行程優化),20+年出境服務運營,讓同行放心的服務,讓客人滿意的接待品質!痹摴娞栔杏袣W洲、北美洲、大洋洲等多個地區旅行方面的文章。公眾號中未顯示關注人數及具體閱讀、評論數量。燕京智匯公司主張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燕京國旅”作為微信公眾號名稱的行為構成侵權。2018年8月17日,燕京智匯公司針對上述情況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并支付公證服務費2403元。北京燕京公司認可該證據真實性。

      北京燕京公司在域名為fliggy.com的飛豬網站上開設有自營店鋪,店鋪名為“北京燕京國旅”。店鋪首頁頂部有“燕京國旅一對一,簽證一對一”的宣傳語,店鋪頁面顯示有在售簽證服務或產品的名稱及價格,每種在售簽證服務類別名稱上均配有插圖,配圖上有“燕京國旅,一對一”字樣。點擊進入具體簽證服務購買頁面,顯示有與在售服務列表上相同的圖片,其上亦有“燕京國旅,一對一”字樣。點擊查看商品詳情,顯示“簽證一對一”“燕京國旅一對一”“燕京國旅,全程一對一服務,協助您”字樣。燕京智匯公司主張上述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燕京國旅”字樣的行為構成侵權。2019年3月11日,燕京智匯公司申請對上述情況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北京燕京公司認可該公證書公證內容的真實性。

      北京燕京公司為證明其網站上提供的簽證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標不屬于相同及類似服務項目,向本院提交案外注冊商標登記詳情,詳情顯示代他人辦理簽證(法律服務)、為旅客代辦與旅游相關的簽證服務等服務項目屬于第45類。

      四、其他相關事實

      燕京智匯公司在本案一審中主張公證費2403元,并提交相應發票。

      在一審庭審中,燕京智匯公司表示其公司主營業務一方面為旅游景區信息化建設、手機導游智能化,另一方面為傳統旅游服務,其中后者占業務比例約十分之一。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北京燕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燕京國旅”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燕京國旅”字樣,停止在域名為fliggy.com的飛豬網上銷售觀光旅游服務產品、簽證服務時使用“燕京國旅”字樣;二、北京燕京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燕京智匯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三、判令北京燕京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燕京智匯公司合理費用2403元;四、駁回燕京智匯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北京燕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燕京智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判令燕京智匯公司承擔訴訟費。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二審期間,北京燕京公司提交的證據有:部分媒體對燕京智匯公司的宣傳材料,鏈景旅行作為技術型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燕京智匯公司近況,燕京智匯公司股東“鏈景科技有限公司”近況以及燕京智匯公司曾經運營的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近況。燕京智匯公司提交的證據有:商標撤三字[2019]關于第6477049號第39類“燕京旅游”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評字[2020]第0000061265號關于第6477049“燕京旅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無異,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的“燕京國旅”是否構成對燕京智匯公司涉案商標“燕京旅游”的侵害;二、一審法院認定的經濟損失數額是否合理。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的“燕京國旅”與涉案商標“燕京旅游”構成近似標識,以及被訴侵權行為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構成類似服務的意見,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認可。關于北京燕京公司提出的其享有在先字號權的意見,二審法院認為,字號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只有通過在經營活動中的實際使用才能發揮其識別功能,進而才會產生相應商譽,成為應予保護的正當利益。結合本案一、二審在案證據,北京燕京公司并不能證明其在涉案注冊商標申請前曾單獨、突出使用“燕京”或“燕京國旅”字樣,或通過正當合法的投資和使用,使得“燕京”字號本身負載了北京燕京公司的商譽及利益。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北京燕京公司合理使用其在先字號,一審法院關于北京燕京公司構成對涉案商標侵害的認定,處理正確。

      其次,本案一、二審當中,雙方當事人就燕京智匯公司是否使用涉案商標分別提交了證據,燕京智匯公司在一審當中提交的關于使用“燕京旅游”商標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就涉案商標進行了使用,北京燕京公司在二審當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燕京智匯公司就涉案商標進行了使用,一審法院認定燕京智匯公司就其注冊商標的使用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并無不當。但在案證據并無法證明燕京智匯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具體經濟損失或北京燕京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的利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顯著性、影響力及價值,以及北京燕京公司字號“燕京”的取得時間,考慮北京燕京公司將國際旅行社縮寫為“國旅”亦具有一定合理性等因素,同時考慮北京燕京公司在申請“燕京國旅”文字及圖商標被駁回后,依舊使用“燕京國旅”的過錯程度,并結合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燕京國旅”字樣提供的服務及北京燕京公司的銷售情況,一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范圍之內,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50000元,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認定事實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

      一、北京燕京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北京燕京公司對二審法院有關商標侵權的認定并無異議,但對二審法院未支持其三年不使用抗辯有異議。北京燕京公司再審期間主張燕京智匯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在其一審起訴日期向前到推三年(即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未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鑒于一審案件的立案日期為2019年1月7日,該日期為燕京智匯公司請求權基礎的起算日期,故北京燕京公司主張涉案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抗辯的期間應當為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

      在此基礎上,鑒于涉案注冊商標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三年期間內沒有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已于2021年8月27日被公告撤銷,故判斷北京燕京公司抗辯能否成立的關鍵在于判斷燕京智匯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發生在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3月21日(簡稱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能否證明涉案注冊商標是否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對于燕京智匯公司提交的微信公眾號截圖、燕京旅游app宣傳冊、榮譽證書、盤錦市旅游局、海南省旅游協會推廣“燕京旅游”app的通知、景區照片、部分媒體廣告、百度百科對燕京旅游的介紹、活動照片、燕京旅游與及景點部分合作協議等證據,其或者未在指定期間,或系其自制證據,或未提交履行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此外,燕京智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訴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據此,雖北京燕京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但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其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北京燕京公司是否應當停止在其經營的“燕京國旅”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燕京國旅”字樣,停止在域名為fliggy.com的飛豬網上銷售觀光旅游服務產品、簽證服務時使用“燕京國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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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512149號“燕京國旅”商標,圖片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本案中,涉案注冊商標因在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公告撤銷,北京燕京公司申請的第40512149號“燕京國旅”商標已初步審定并公告注冊,北京燕京公司在上述產品或服務上繼續使用“燕京國旅”商標并不會引起進一步造成混淆誤認,或損害燕京智匯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雖二審判決基于被訴侵權行為成立判令北京燕京公司應當停止侵權并無不當,但考慮到涉案注冊商標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判令北京燕京公司停止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缺乏必要性,故本院對二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亦予以糾正。

      三、北京燕京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合理支出。

      本案中,鑒于在一審訴訟階段燕京智匯公司主張的涉案注冊商標尚處于合法有效狀態,其針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并提交公證費發票2403元,該合理支出的認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再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錯誤,應當予以糾正和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2613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99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

      三、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99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

      四、駁回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837元,由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4825元(已交納),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101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8元,由北京燕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東勇

      審判員  毛天鵬

      審判員  郭 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嘉琦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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